宗教、仇恨言论、暴力
佛罗伦萨,2022年4月8-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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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CILRAP关于“宗教、仇恨言论、暴力”的项目的网页。在这里你可以看到项目概述、会议日程、会议所有发言视频、播客。出版后的会议文集也将在这里发布。作为一个由30多名国际专家参与的多学科研究项目,本项目旨在就以下议题生成新知识和新理解:基于宗教或者宗教相关的仇恨言论(第二部分);此种仇恨言论的动机(第四部分);国际法和其他调整此种仇恨言论的重要规范体系(第三部分);及可以帮助宗教领导人更好地阻止或者有效减少以信仰为名的仇恨言论的宗教团体内部和外部的措施。以下是本项目的背景及目标简述。更多详情请见项目概述文章(文章中还列出了CILRAP在本项目中的合作伙伴,及挪威政府的资金支持)。项目文集 – 也是项目最显著的成果 – 将于2022年底出版。除了在会议上陈述的文章之外,还另有其他文章会被收录到文集里。
如主题概要文件所详述,在尼采书中的疯人宣布上帝已死的六十六年以后,国际社会并没有埋葬宗教,而是宣称“人人有……宗教自由的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如此一来世界各国为宗教自由树立了规范性的保护屏障。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第18条将宗教自由列为二战后国际法律秩序的核心价值之一。该权利进而被写入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它成为当时新兴的国际人权法领域的基石。同样有基石地位的是《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所列的言论自由权利(后被《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收录)。这两个权利源自一些国家的国内法和一些哲学家的著作。因保护共同(公共秩序、健康和道德)及特殊利益所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行使这两个权利的限制条件。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20条第二款考虑了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相结合可能带来的风险:“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从字面意思和谈判历史来看,该条规定了缔约国立法禁止包括非国家行为人、宗教人士在内的所有人发表宗教仇恨言论的义务。一些缔约国不承认该条款下的立法禁止义务。另有意见认为禁止煽动仇恨义务意味着应当有对应的不受煽动仇恨言论攻击的权利。第20条第二款体现了本次会议的核心问题,即(由宗教人士或者以宗教名义)公开宣传宗教仇恨并构成煽动暴力的言论,尤其是暴力行为已经发生或者由于煽动很可能会发生的情况。
在宗教和言论自由、禁止煽动暴力的人权法条约义务以外,国际刑法也可以为煽动宗教暴力言论定性,包括作为责任形式的煽动、教唆、命令和危害人类罪下的迫害罪。
项目的第三部分(见日程,大体与会议论文集的目录一致)给出了议题的国际法框架(D部分)及哲学和宗教框架(E部分)。我们希望最后的文集能在E部分基础上收到更多的文章。第一部分的主旨讲话讨论了宗教言论自由和防止仇恨言论、煽动暴力之间的艰难平衡。
本项目关注的重点是利用宗教煽动暴力,并妨碍“相互尊重、深思熟虑的对话”的仇恨言论。激发恐怖主义和其他形式暴力的宗教仇恨言论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挑战。为了更好地应对该挑战,我们应当(1)考虑实际危害(而不是关于宗教仇恨言论的理论或者设想),(2)深入认识仇恨言论背后的主要动机和因素。本项目的第二部分包括了关于缅甸、印度和前南斯拉夫的案例分析,以了解具体的用词、象征性的行为和它们背后的含义,及国内环境的其他因素。
<p>第四部分探索了仇恨言论背后的动机(包括个人、环境、殖民偏见和歧视、社会政治、宗教等因素)及仇恨言论如何通过社会影响机制让普通人更容易实行暴行。大卫·J. ·卢班(David J. Luban)教授在第一部分的主旨讲话中也思考了宗教自身性质是否让它更容易被用来煽动仇恨和暴力。</p>
第三部分(及第一部分的主旨讲话)、第二部分和第四部分为第五部分‘预防和减轻宗教团体中仇恨言论的措施’提供了规范、事实和解释性的基础。第五部分讨论了宗教团体外部(G部分)和内部(H部分)的措施。本项目现阶段提出了五方面外部措施:
(1)国家间组织的活动和建议(25号文章);
(2)国内法(26号文章);
(3)本地和社区自我管理(27号文章);
(4)国内人权机构的活动(伊莲娜·阿布鲁史将为文集贡献的论文);及
(5)非政府组织对多边及双边措施有效性的观点(28号文章)。
另有六篇关于宗教团体内部措施的文章:
(6)制裁(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和表达反对的方式(29号文章);
(7)教育在宗教及信仰团体内部的作用(30号文章);
(8)社交媒体帮助宗教人士预防和减轻仇恨言论的潜力(31号文章);
(9)加强宗教领袖对翻译及用语的敏感度(32号文章);及
(10)阿尔·阿扎尔 阿尔·沙里夫在国际条约基础上与极端主义和仇恨言论斗争中扮演的角色(阿德尔·马吉德法官的这篇文章将由阿拉伯语被翻译成英文并被收录到文集中)
(11)刑事责任对宗教团体内部措施实行的影响(33号文章)。
上述措施清单不是穷尽的。 它仅是我们在为这个社群主义学术研究做准备时能够整合的内容。我们致力于提高认知,从而为决策提供更好的基础。我们欢迎关于宗教领袖可以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宗教仇恨言论的措施的来稿。文章提案请发到[email protected]。从发言人和主持人的选择可以看出,这是一个交叉学科项目。来稿应考虑到拉巴特行动计划(Rabat Plan of Action),贝鲁特宣言(Beirut Declaration)和18项信仰支持权利的承诺(18 commitments on “Faith for Rights” )。主题概念文件阐述了这些文件的重要性。
本项目将提出一系列宗教领袖可以用来表示反对其团体成员仇恨言论的‘非正式制裁’措施。这些措施可以包括禁止相关人员参加某些祈祷集会或者进入某些礼拜场所;禁止相关人员以管理者或者其他身份加入团体内部一些教育或者人道机构;禁止相关人员带领祈祷或者其他形式的社群礼拜;禁止相关人员向社群或者某些基金会捐款;禁止相关人员会见宗教领袖和出现在大众媒体;禁止相关人员朝圣;公开谴责煽动暴力的个人和反对仇恨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