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的哲学基础:知识根源、局限性及潜在性
新德里,2017年8月25-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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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项目致力于三个方面:第一,分析国际刑法中的基础概念;第二,推动法哲学家和法律学者的理论学说与国际刑法之间的关联互动;第三,探索国际刑法的局限性与潜在性。通过这样的知识产出和视角拓展,本项目的宗旨之一是澄清和深化国际刑法学科的知识根源。依托更古老和更多样的思想学派和思想传统,将有助于使国际刑法成为一门成熟的学科,并进一步加固就学科的基本构成所达成的共识。基于以上第一和第二两个方面的努力,本项目的另一个宗旨是反思,国际刑法学科将如何进一步发展演变,其可预想到的学科外延会是怎样的,以及在国际刑法达到其外延之处,何种文明机制可以介入。耶鲁大学法学院常任院长安东尼·T. 克龙曼教授(Anthony T. Kronman)通过其新作《一个重生异教徒的忏悔》(Confessions of a Born-Again Pagan,耶鲁大学出版社,2016年,1,161页,以下简称《忏悔》),表达了其作为一个博学的律师对法律之局限性的提醒。
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国际刑法一直在持续地蓬勃发展。“国家”通过一系列的国家行为在其中起到了主导作用,包括设立国际性的、国际化的及国内的特设战争罪行法庭并支持其运转;谈判设立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之后正式设立法院、并对其运转进行资助和耐心的包容。“非政府组织”一直在向国家倡议呼吁,在国家组建法庭之时建言相关标准,之后向法院和法庭提供支持,尤其是在其起诉工作中。“战争罪行法庭中的法官和律师”开始对国际刑法的适用问题进行详细分析、解释及写作。“学术界”尽管花了几年时间追赶一个正迅速发展扩大,并以国家和实践为主导的新学科领域,但他们已经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集中产出了大量文章、专著、评注及博客。
这些理论学说或教条性(doctrinal or dogmatic)文献涵盖了国际刑法的理论学说、规则、罪行、要件及其它规范和条款,不仅已累积和成熟,而且可能在该学科的某些领域开始饱和。我们看到了一种意欲教条化的早期迹象,其可能很快超出核心国际犯罪刑事司法实践的实际需求,朝着一种律师式“过度教条化”(Überdogmatisierung)的方向发展。同样,关于国际刑法实践(即核心国际罪行的刑事司法)的关系作用或社会政治作用(relational or socio-political role)的文献也已相当丰富,特别是在所谓的过渡时期司法领域。我们可能正在接近一个时期,即世界具有充足渠道获得,国际刑法相关的专业知识或专家意见,及其可能适用于过渡时期的相关知识——过渡到和平与稳定状态,不受武装冲突影响。当然无须说,这种专业知识获取渠道的充足性并不等同于,政府将更坚决切实使用刑事司法应对核心国际罪行。
鉴于国际刑法学科可能变得过度教条化,同时缺乏国际刑法哲学这样一个明确的次级学科,我们将承认并依托少数几位学者在该学科的更多理论方面所做的工作。由于在国际刑法的理论学说或教条方法与国际刑法的哲学方法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本项目也邀请对这一具体问题做出贡献。如上所述,国际刑法的哲学方法应侧重于基础概念或类别,包括但不限于:“惩罚”、“责任”、“职责”、“报应”、“精神状态”、“故意”、“伤害”、“法益”、“法律保护的利益”、“人类”、“人道”、“正直”、“威慑”、“预防”、“主权”、“属地原则”,以及用于自由裁量权的术语,例如“合理性”、“比例性”和“必要性”。本项目也包括诸如“和解”和“统一”等新出现的术语。
构成法律理论学说并依托于理论写作的规则和准则,通常经过很长时间才得以形成,并且得益于法律制定者、法官、检察官、律师顾问和公法学家的贡献。然而,规则、准则及原则所依据的基础概念却是更加古老,其还被来自全球各地的哲学、宗教及其它领域的人士赋予了一定意义。本项目拟将这些相关文献——当时可能涉及刑法、更广意义上的国际公法,或哲学——与当代国际刑法的基础概念联系起来。相关思想家包括(但不限于):格劳秀斯(Hugo Grotius)、霍布斯(Thomas Hobbes)、瓦特尔(Emmerich de Vattel)、康德(Immanuel Kant)、黑格尔(Georg W.F. Hegel)、边沁(Jeremy Bentham)、穆勒(John Stuart Mill)、莱姆金(Raphael Lemkin)、阿伦特(Hannah Arendt),以及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
本会议论文征集公告与剑桥大学菲利普•阿洛特教授(Philip Allott)的政策简报同时发布。在“如何建设一个更美好的世界:人类的力量与人类的弱点”(How to Make a Better World: Human Power and Human Weakness)政策简报中,阿洛特教授认为,“哲学的高级社会功能必须得以恢复”,该思想也贯穿于克龙曼教授的《忏悔》一书中。阿洛特教授写道:“‘法律’”不可能优越于它所服务的社会,但律师却有责任努力使法律尽其可能的完善。这一点在国际社会更显必要。我们继承了一套国际法律体系,其是由十八世纪的政府代表们为了协调各国自身利益而发展制定出的一套国际法律体系。”本研究项目的第三方面—— 探索国际刑法的进一步发展的潜在性及其局限性,将从未来视角理性分析国际刑法学科,评估其基础概念是否对其内容和执行方式的进一步发展施加明确的限制。 国际刑法是否可以和是否应该成为人类的一门普遍刑法,将其适用范围从武装冲突和类似特定情势中的违法行为,扩大适用于其他情势,例如对环境、公共健康或金融市场造成严重损害?国际刑法当前的基本形式是否未能保护,那些反映了共同的当代价值或新生价值的法益或利益?国际刑法的知识根源是否意味着,共同的执行或管辖机制比国际刑事法院的现有机制更具约束力?
“国际刑法的哲学基础”项目旨在从多学科和多角度探讨这些问题及其它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