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司法中的权力:迈向国际正义的社会学
佛罗伦萨,2017年10月28日至29日
国际刑事司法越来越受到批评。这种趋势不仅是对国际刑事司法行为者的表现所作出的反应。它也体现了在二十年广泛的国际实践之后这一学科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这一领域现在已经足够成熟相关机构已经有足够的时间逐渐适应自己的授权和角色——这促使学者们建立了适用于国际刑事司法的社会学分支学科,以分析有关机构和其他行为者的行为。
法律社会学对我们理解执法、法律制定过程、以及法律、正义和权力在若干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关系,作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这种知识生成可以增加对法律体系的作用的接受程度,揭示其弱点,并推动其改进。一个负责任的话语体系要求更高的透明度,从而可以在国际刑事管辖的范围内促进更高的诚信标准,提高招聘质量,增强制度的正当性。它还可能对继续考虑其立场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非缔约国产生重要意义。
国际刑事司法中的权力:迈向国际正义的社会学这一研究项目重点关注国际刑事司法在权力与自主之间的关系。权力发挥作用,是因为主权国家是使国际刑事管辖成为可能的利益攸关方,而个人占据相关机构的领导地位。但国际刑事司法如果没有足够的自主权,就不可能独立、公正和公平。该项目通过确定权力安排、权利的分配和复制、其他权力关系、行为者能力和使用权力的意图、以及对权利可能的滥用,来分析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设计和行为,及其运行轨道上的关键行为者。该项目探讨了(但不限于)以下问题:
1.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以外的行为者的主要利益是什么?这些利益如何得以实现?这些利益在多大程度上涉及核心国际罪行(危害和平罪,战争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行)的有罪不罚现象?我们如何区分现实主义的自身利益和国际机构在应对有罪不罚现象的努力中所取得的规范性进展?这些利益是否发生了变化,如果发生变化,是什么推动了这种变化?
2.国际刑事司法机关内部的行为者在多大程度上反映、推动或阻碍了有罪不罚现象的努力,为什么?
3.核心社会网络在国际刑事司法中的作用是什么?特别是国际刑事管辖中关键人物的网络以及建立这些网络的谈判,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幸存下来的网络,其作用如何?核心网络在国际刑事诉讼中行使的权力有多透明?
4.国际刑事司法中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的紧张关系已得到很多讨论,特别是在责任方式和程序的法律要求方面。这种紧张关系是真实的还是作为代理冲突或屏障来掩盖权力关系和竞争的呢?普通法与大陆法之间的分歧是否仅仅作为政府或社会网络通过与一小群志同道合的行为者(而不是例如西欧与其他国家群体)合作来追求利益呢?这种分歧如何影响非洲联盟和欧洲联盟在国际刑事司法方面的权力?
5.公平地域代表性的要求是否在国际刑事管辖范围内得到真实的提升?它们如何影响主要是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之间在人员方面的平衡?在国际刑事管辖范围内,是否可以通过在基本人员构成统计数据之上增加多层信息来创造更精确的权力结构,其中包括谁拥有实际的管理职位,谁被分配到哪些部门、处理哪些案件、如何分配,以及谁在上诉机构主张政策问题,谁来盘问主要证人,谁参加高级管理决策过程?在人员选择方面,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院长和检察官树立了怎样的榜样?
6.法庭设计的社会学:例如,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谈判中,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之间似乎在几个问题上存在分歧。寻求拉丁美洲、中东和北非、以及非洲国家集团的支持变得非常重要。为此,这些集团中的主要外交官发挥什么作用,以及他们与国家或国家集团之间的关系如何?如何以及由谁提供和利用这些角色?这些行为者继而如何运用这种影响力?哪些国家在通过参与和促进与特定行为人的谈判来实现其利益方面最为有效,以及这些特定行为人是哪些国家的国民?这些行为人是否被工具化?
7.非政府组织在国际刑事管辖范围内是否独立于捐助国和关键人物?他们是否在国际刑事管辖范围内根据涉嫌滥用权力和不当行为的有关信息而采取行动,他们采取行动的意愿如何影响他们继续获得信息?
8.是否存在这样的例子——被告或其他行为者运用权力,通过各种形式的有意或潜意识的压力或诱因,成功地影响了主要的国际刑事司法人员(包括法官和检察官)?有没有迹象表明,例如,在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的有关案件中,被告Ante Gotovina和Vojislav Šešelj行使了这种权力,并导致了偏见?
9.有关东道国和国际刑事管辖的问题:这种关系的性质是什么?对东道国国民作为体制内的人员而言有什么偏好(如果有的话)呢?这些人员有怎样的职业历史,以及在聘用当地国民过程中,特别是在聘用高级职位时,透明度达到何种程度?在东道国行为者之间(包括政府,个人和学术机构)的合作中,是否存在牺牲其他合法利益来增强或减轻东道国权力的例子?
10.法官和国家行为者在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中有什么关系,这如何影响公正?由于据称缺乏公正,Frederik Harhoff法官被迫离开前南国际刑事法庭,这已经受到相当大的关注。关于权力关系,这些例子告诉了我们什么?是否有国际刑事司法的法官以法官的身份与政府保持密切关系,以至于他们被认为无法通过公正的考验?
11.国际刑事司法中对案件分配或与法官有关的其他利益的权力行使将如何影响独立和公正?有即将离任的总统行使权力来影响从母国(或国籍国)提名继任法官吗?
12.国际检察官的选拔程序是什么?各法庭的选拔程序有何不同?谁提议特定候选人,民间社会团体如何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例如,谁提名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第一位检察官,谁推动了他的竞选,这些个人或团体发生了什么?国际刑事法院联盟和国际刑事法院缔约国大会主席的作用是什么?
13.在建立国际检察机关的过程中,有关权力和自主权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例如,考虑到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为什么第一任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不通过检察官办公室的条例草案或行为守则草案?谁控制了办公室早期的招聘?某些部门是否缺乏公平的代表性?为什么在没有得到办公室第一笔预算的批准时仍设立了管辖权、补充性与合作部门?有关利益冲突和分权的考虑是否适用于主要人员从检察机关转移到法院的其他部门?
14.哪些个人行为者从核心国际犯罪管辖中获益最多?我们可以看到在物质、社会、外交、专业和学术方面获益的模式吗?
该研究项目委员会由Morten Bergsmo教授, Mark Klamberg副教授,Kjersti Lohne博士,Christopher Mahony博士,Klaus Rackwitz先生,Usha Tandon教授和易平副教授组成。该研究项目由国际法研究与政策中心、德里大学校园法律中心、纽伦堡原则国际研究院、奥斯陆大学犯罪学与法律社会学系、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和斯德哥尔摩国际法律与正义中心共同举办。